推动整合,查处垄断行为,存在违约且不整改的取消特许经营权!河南发文规范城镇燃气市场
#行业新闻 ·2025-07-02 15:59:44
《通知》从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农村燃气监管和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七大方面着手对燃气行业的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等主体提出了全面要求。其中,《通知》中关于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方面的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方面,《通知》强调将优化燃气市场结构,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对存在无序竞争、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等违约行为的特许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此外,对于特许经营评估结果的运用也将进
一步加强,评估结果将影响特许经营权的延续和临时接管。
另一方面,《通知》在提升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方面对长期未使用燃气的用户服务做出了要求,对于连续3个月未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或已停业的非居民用户,燃气企业要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采取入户检测、激光检测等方式进行安检,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沟通并采取暂停供气、收回气瓶等措施保障安全,并报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各地要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设施建设、市场管理、安全运营等方面作出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逐步构建稳定、高效、安全的城镇燃气发展格局。要统筹城区、乡镇和农村协同发展,根据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人口规模与分布、用气需求,科学确定燃气企业数量规模;优化燃气设施布局,推动管道燃气向乡镇、农村延伸,提高燃气普及率;加快推动输配管网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燃气保障水平。依据区域人口分布和用气需求,合理布局瓶装燃气充装站点及供应站点;推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整合,鼓励实力强、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参与管道燃气经营市场优化整合,构建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燃气供应体系。
二、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新建燃气管网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实现数据采集与监测功能;严格履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交付监管,规范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保证新建小区燃气设施配套水平。三、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要依据燃气专项规划,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并将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办理进度等予以公示。要积极推行线上业务办理,提升服务质效。对发现企业提交虚假资料的,要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再次提交申请。要有序开展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核查换发工作,对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四、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一)优化市场经营结构。各地要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对存在无序竞争、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等违约行为的特许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强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取消不合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并制定接管方案实施临时接管。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因地制宜持续开展“瓶改管”“气改电”。严格充装站建设标准,依据相关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共建共享”的原则,淘汰一批非法经营、安全隐患突出、供应能力不足的企业和站点设施,提升厂站信息化监管水平。(二)加强燃气市场与价格监管。进一步健全气价上下游联动和备案机制,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等进行监审,依法查处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依法依规清理燃气经营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限定用户购买指定设备、捆绑销售、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哄抬、操纵市场价格、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燃气市场平稳有序。
(三)持续提升燃气行业服务质量。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价格、气质检测、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等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要严格履行安检责任,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随瓶安检,落实实名制购气,建立完整的可查可追溯的检查服务档案。对于连续3个月未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或已停业的非居民用户,要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采取入户检测、激光检测等方式进行安检,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沟通并采取暂停供气、收回气瓶等措施保障安全,并报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对尚未实现统一配送的用户要定期安检并做好安全宣传;建立健全燃气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加大企业员工培训力度,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建立完善智慧燃气系统,实现设施运营、维护、调度服务的全流程监管;强化智慧燃气系统与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融合衔接,充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推动在线智能监测、无人机巡线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提高管理质效。搭建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对配送路线、用户档案、充装记录、安检记录等关键信息“一平台”监管;依托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实现全省燃气具产品“一物一码”和质量安全追溯。六、强化农村燃气监管
各地要统筹推进农村燃气发展,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农村燃气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全面振兴。统筹做好农村燃气经营许可、价格管理、日常运维、气源保障等工作,确保农村燃气改造持续推进、安全运行。全面排查农村管道燃气设施设备情况,摸清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台账;对老化和带病运行的农村燃气管道及设施,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防止农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压实农村燃气属地监管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巡查维护、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等工作要求。依法依规逐步清除无证经营、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的企业,妥善做好接管和保障工作,同步带动区域内燃气管网互联互通。七、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
(一)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发挥燃气管理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认证。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工作水平和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建立燃气安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全社会对燃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曝光。(二)夯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完善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燃气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
(三)常态化排查改造城市老化和带病运行燃气管道。建立健全燃气管道排查改造机制,对老化及带病运行管道实行动态更新改造。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做好建管衔接;对不能立即完成改造的,要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聚焦燃气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关键环节,紧盯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学校、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持续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整治在密闭空间使用燃气,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排查,对违规建设使用的自建站开展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隐患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动态清零。
(五)从严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健全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机制,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第三方施工报备、核查和技术交底的工作机制,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护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及移动端模块搭建工作,强化涉燃气项目第三方施工信息共享,靠前防范。
(六)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三黑”。加强上游气质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掺混“二甲醚”行为,加强充装站、销售点资质与气瓶、气质监管,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和涉“黑气”违法犯罪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和行刑衔接,坚持“一案双罚”,形成强大震慑。
(七)强化燃气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压实属地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储备责任,强化供应保障;组织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学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加强人员物资储备和日常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与响应速度。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字转自公众号“天然气与法律”